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04年10月8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发[2003]20号)成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实行“三个三分之一”原则:即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建设局、房改办、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共设14名,由市政府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任,但最多只能连任一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请人民政府免去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因工作调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办,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经济承受能力,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代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就例会议题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带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审议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和归集、使用计划等重大事项,履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例会,例会议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公积金管委会例会召开的七天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委员针对议题作好讨论发言准备,防止会议流于形式。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需要时,由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者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审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审核向社会公布的财务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委员参加;在确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办法和最高贷款额度,指定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经办银行,讨论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有人民银行的委员参加;在讨论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时,必须有工会的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程序一般为: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宣布委员出席情况和会议议题;
(二)会议议题报告;
(三)委员发言,讨论议题;
(四)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五)公布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总结发言。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各种意见和决定事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印发各位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抵制和拖延。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列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例会,做好记录,并负责会议纪要和决议的起草工作。
二O O四年十月八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下称管委会),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代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需要决策的其它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或部分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带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表达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权,决议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形成纪要;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的章程或议事规则,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上级监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解聘,并按有关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二O O 四年十月八日